韩国《电气通信事业法》 · 第22条之8
贵司是否需要依据韩国《电气通信事业法》指定国内代理人?
韩国《电气通信事业法》(简称“电气通信事业法”),第22条之8
现行有效
在韩国没有营业所的增值电信服务提供者,只有同时满足两项标准时,才必须以书面形式指定国内代理人。两项标准分别是:在韩国日均用户达100万人以上,且占韩国互联网总流量至少1%。两项须同时满足,因此门槛较高。贵司的法律顾问可以确认贵司的情况。
| 适用对象 | 在韩国没有营业所的增值电信服务提供者 |
|---|---|
| 判断标准 | 须同时满足全部2项 |
| 是否须由韩国法人担任代理人? | 是——如有贵司设立或控制的韩国法人,须由其担任代理人 |
| 代理人公示位置 | 无此要求 |
| 未指定的罚款(上限) | 2,000万韩元 |
| 韩文名称 | 전기통신사업법 |
| 其他名称 | 境内代理人、当地代表(국내대리인) |
谁必须指定国内代理人?
在韩国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且满足以下 全部 条件的企业:
- 上一年度最后三个月内,在韩国的日均用户达100万人以上
- 同一期间内,日均流量占韩国网络运营商全部国内流量的1%以上
数据如何计算?
- 在韩用户
- 上一年度最后三个月内,在韩国的日均用户达100万人以上。
- 流量
- 同一期间内,占韩国互联网总流量至少1%。两项标准须同时满足。
不确定这部法律是否适用于贵司?请告诉我们贵司的数据,我们会对照每项标准说明。 获取报价
是否必须由韩国法人担任代理人?
代理人须在韩国有地址或营业所。如贵司设立或控制韩国法人,则必须从这些法人中选定代理人。
代理人做什么,贵司负责什么?
| 代理人 | 贵司 |
|---|---|
| 以韩语为用户请求提供韩国国内联络窗口 | 制定贵司的用户保护政策 |
| 提交服务稳定性报告 | 落实该法要求的稳定性措施 |
| 遵从资料提交命令 | 决定如何应对,并提供相关事实 |
代理人的过失视为贵司违规。因此,每项提交都须经您批准后才发出,每个步骤都有记录。法律立场由贵司的法律顾问决定。
用户请求须在多长时间内处理?
须以韩语受理请求,在工作时间内实时答复,否则须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无法做到的,须说明原因。
代理人是否须公示或申报?
该法本身不要求公开或申报代理人的信息。
罚款是多少?
| 违规情形 | 上限 | 施行令规定的标准金额 |
|---|---|---|
| 未指定代理人 | 最高2,000万韩元 | — |
| 依法应由韩国法人担任代理人而未照办 | 最高2,000万韩元 | — |
《电气通信事业法》第22条之8中文译文
中文由 KoreaAgent 根据韩国法令官方韩文原文翻译。 law.go.kr 上的韩文文本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版本。
第22条之8 (国内代理人的指定)
(1) 在国内没有住所或营业所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中,符合第22条之7第1款规定标准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指定代理下列事项的人(以下称“国内代理人”)。 1. 确保用于处理依据第22条之7第1款的用户要求事项的国内联络方式; 2. 依据第22条之7第3款及第4款的资料提交; 3. 依据第32条第1款的用户保护业务; 4. 履行依据第32条第2款后段的资料提交命令。
(2) 国内代理人应当为在国内有住所或营业所者。在此情形下,依据第1款应当指定国内代理人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存在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法人时,应当将从该法人中选定者指定为国内代理人。 1. 依据第1款应当指定国内代理人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设立的国内法人; 2. 依据第1款应当指定国内代理人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在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业务运营等方面行使支配性影响力的国内法人。
(3) 国内代理人就第1款各项所列事项违反本法的,视为指定该国内代理人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了该行为。
(4) 国内代理人应当确保与第1款所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有效联络方式。
施行令第30条之8第1款:适用门槛
(1) 法第22条之7第1款中“符合总统令规定标准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标准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 1. 以上一年度末为基准,此前3个月期间的日均国内用户数为100万人以上; 2. 以上一年度末为基准,此前3个月期间的日均国内流量产生量,达到国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互联网服务(包括无线互联网服务)的信息通信网络中以上一年度末为基准此前3个月期间日均传输的全部国内流量产生量的百分之一以上。
KoreaAgent 如何执行
- 我们以韩语受理用户请求:工作时间内电话实时接听,邮件1个工作日内回复,并以贵司批准的措辞回复。由贵司团队负责解决。我们跟踪每个案件的3个工作日期限
- 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报告期限会被登记,并在4个工作小时内以译文提醒的形式发送给贵司的决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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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气通信事业法》代理人规定的常见问题
《电气通信事业法》下代理人的核心职责是什么?
为用户请求提供韩国国内联络窗口(以韩语受理,在工作时间内实时答复,或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以及提交稳定性报告、履行用户保护义务和遵从资料提交命令。
如果不指定代理人,会怎样?
处最高2,000万韩元罚款。依法应由韩国法人担任代理人而未照办的,上限相同。
我们的韩国子公司必须担任代理人吗?
是的。如贵司有自己设立或控制的韩国法人,代理人必须是其中之一。
两项标准都要满足吗?
是的。施行令要求同时满足日均用户标准和流量占比标准,均以上一年度最后三个月计算。
KoreaAgent 可以担任我们在该法下的代理人吗?
可以,前提是贵司没有自己设立或控制的韩国法人。如贵司有此类法人,则须由该法人担任代理人,我们可以在其背后运营用户请求窗口并负责提交事务。
相关问题
资料来源
- 《电气通信事业法》第22条之8 (韩文,官方文本)
- 《电气通信事业法》第104条(罚款) (韩文,官方文本)
- 施行令第30条之8(标准、用户请求) (韩文,官方文本)
- 韩国《电气通信事业法》,英文译本 (仅供参考)
韩文名称:전기통신사업법。由 Youngho Kim(KoreaAgent)根据 law.go.kr 上的韩文官方文本整理,该文本为权威版本。最后审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