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第31条之2

贵司是否需要依据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指定国内代理人?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英文简称“PIPA”),第31条之2

现行有效 自2025年10月2日起,贵司设立或控制的韩国法人须担任代理人。

如贵司处理韩国境内个人的个人信息、在韩国没有营业所,并满足三项标准中的任意一项,就必须以书面形式指定国内代理人。三项标准分别是:总营业收入、贵司持有其个人信息的在韩人数,或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代理人的信息须写入贵司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概览
适用对象在韩国没有营业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判断标准满足3项中任一项
是否须由韩国法人担任代理人?是——如有贵司设立或控制的韩国法人,须由其担任代理人
代理人公示位置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未指定的罚款(上限)2,000万韩元
韩文名称개인정보 보호법
其他名称境内代理人、当地代表(국내대리인)

谁必须指定国内代理人?

在韩国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且满足以下 任一 条件的企业:

  1. 上一年度(或上一会计年度)总营业收入达1万亿韩元以上,按该年度平均汇率换算
  2. 上一年度最后三个月内,日均存储或管理的在韩个人的个人信息达100万人以上
  3.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要求提交资料后,经委员会决议认定需要指定代理人

数据如何计算?

营业收入
上一年度或上一会计年度的总营业收入,按该年度平均汇率换算为韩元。
在韩人数
上一年度最后三个月内,贵司存储或管理其个人信息的在韩个人的日均人数。此数字计入所有被持有个人信息的人,通常多于活跃用户数。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途径
无论企业规模大小,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均可要求贵司提交资料,并经委员会决议认定贵司需要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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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必须由韩国法人担任代理人?

如贵司设立了韩国法人,或控制某韩国法人(任免其代表理事或选任至少半数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其30%以上股份或出资额),则必须从这些法人中选定代理人。该规定生效时已委托外部代理人的企业,须在2026年4月前完成更换。

代理人做什么,贵司负责什么?

代理人贵司
受理在韩国的个人提出的个人信息投诉,并转交贵司决定如何回应每一项投诉或请求
向用户发送泄露通知,向监管机构提交泄露申报决定如何应对泄露,并消除其原因
提交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要求的资料决定提交哪些资料,并确保其准确
作为在韩联系人载入贵司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准确并持续公开
参加年度培训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代理人进行培训和检查

代理人的过失视为贵司违规。因此,每项提交都须经您批准后才发出,每个步骤都有记录。法律立场由贵司的法律顾问决定。

泄露通知须在多长时间内发出?

向受影响用户发送的通知和向监管机构提交的申报,一般须在知悉后72小时内完成。自2026年3月修订起,该义务不仅适用于已确认的泄露,也适用于可能发生泄露的情形。代理人负责发送和提交;应对措施由贵司决定。

必须公示什么,公示在哪里?

项目代理人为公司时
名称公司名称及其代表人
地址在韩国的办公地址
电话韩国电话号码
邮箱联系邮箱

代理人的名称(法人的,为其名称及代表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必须载入贵司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并在贵司网站上持续公开。《个人信息保护法》不要求向监管机构申报指定;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即为公开记录。

罚款是多少?

违规情形上限施行令规定的标准金额
未指定代理人最高2,000万韩元2,000万韩元
依法应由韩国法人担任代理人而未照办最高2,000万韩元2,000万韩元
未对代理人进行培训和检查最高2,000万韩元2,000万韩元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中未载明代理人最高1,000万韩元300万 / 600万 / 1,000万韩元(首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及以后)

即将变化的内容

  • 2027年生效的修订不涉及代理人相关条款。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1条之2中文译文

中文由 KoreaAgent 根据韩国法令官方韩文原文翻译。 law.go.kr 上的韩文文本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版本。

第31条之2 (国内代理人的指定)

(1) 在国内没有住所或营业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中,考虑销售额、个人信息持有规模等因素由总统令规定者,应当指定代理下列事项的人(以下称“国内代理人”)。在此情形下,国内代理人的指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1. 依据第31条第4款第5项的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投诉处理及损害救济业务; 2. 依据第34条第1款、第2款的通知及依据同条第4款的泄露等的申报; 3. 依据第63条第1款的物品、文件等资料的提交。

(2) 国内代理人应当在国内有住所或营业所。在此情形下,有下列各项之一的法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从该法人中指定国内代理人。 1. 该个人信息处理者设立的国内法人; 2. 该个人信息处理者在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业务运营等方面行使支配性影响力的国内法人中,由总统令规定的法人。

(3) 依据第1款指定国内代理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总统令的规定,通过开展培训、检查业务情况等方式对国内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以使国内代理人忠实履行职责。

(4) 个人信息处理者依据第1款指定国内代理人的,应当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中载明下列事项。 1. 国内代理人的姓名(法人的,指其名称及代表人的姓名); 2. 国内代理人的住所(法人的,指营业所所在地)、电话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

(5) 国内代理人就第1款各项所列事项违反本法的,视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实施了该行为。

施行令第32条之3:适用门槛

(1) 法第31条之2第1款各项以外部分前段中“由总统令规定者”,是指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人。 1. 上一年度(法人的,指上一事业年度)全部销售额为1万亿韩元以上者; 2. 以上一年度末为基准,此前3个月期间其个人信息被存储、管理的国内信息主体人数日均为100万人以上者; 3. 依据法第63条第1款被要求提交相关物品、文件等资料,且保护委员会经审议、议决认为有必要指定国内代理人者。

(2) 第1款第1项所称全部销售额,以适用上一年度平均汇率换算为韩元的金额为准。

(3) 法第31条之2第2款第2项中“由总统令规定的法人”,是指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法人。 1. 该个人信息处理者任免其代表理事,或者选任或可以选任其百分之五十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 2. 该个人信息处理者出资占已发行股份总数或出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法人。

(4) 依据法第31条之2第1款指定国内代理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据同条第3款,按照下列各项对国内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以使国内代理人忠实履行职责。 1. 每年至少1次对国内代理人开展关于国内代理人业务的培训; 2. 对下列各目事项进行检查: 甲. 国内代理人是否制定了业务执行计划; 乙. 国内代理人是否执行了业务执行计划; 丙. 根据乙目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结果,需要改进的事项是否已改进。

KoreaAgent 如何执行

  • 贵司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中的联系方式即我们的韩国电话和邮箱,韩国工作时间内电话实时接听
  • 法律要求代理人受理个人信息投诉。我们逐一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以贵司批准的措辞回复。需要决定的事项转交贵司团队
  • 如发生泄露,我们按贵司指示发送通知、提交申报,并跟踪72小时期限,周末也不例外
  • 我们每年向贵司提供培训材料和履职记录,供贵司存入监督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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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代理人规定的常见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法》代理人的核心职责是什么?

受理在韩国的个人提出的个人信息投诉和救济请求,向用户发送泄露通知、向监管机构提交泄露申报,以及提交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要求的文件。泄露通知和申报一般须在72小时内完成。

如果不指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代理人,会怎样?

处最高2,000万韩元罚款。依法应由韩国法人担任代理人而未照办,或未对代理人进行监督的,上限相同;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中未载明代理人的,还可另处最高1,000万韩元罚款。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可以减轻或免除罚款。

《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内代理人是否需要向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登记?

法律未要求申报指定。法律要求的是将代理人的信息载入贵司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我们有韩国子公司,还能由外部机构担任《个人信息保护法》代理人吗?

如贵司设立或控制韩国法人,代理人必须从这些法人中选定。外部机构仍可根据合同,在该法人背后承担实际工作——我们与韩国法人合作时正是这样做的。

由谁监督代理人?

由贵司监督。指定代理人的企业必须每年至少一次对其进行培训,并检查其是否制定、执行和改进了工作计划。

KoreaAgent 可以担任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代理人吗?

可以,前提是贵司没有自己设立或控制的韩国法人:代理人须在韩国有地址或营业所,我们位于首尔。如贵司有此类法人,则须由该法人担任代理人,我们可以在其背后承担实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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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韩文名称:개인정보 보호법。由 Youngho Kim(KoreaAgent)根据 law.go.kr 上的韩文官方文本整理,该文本为权威版本。最后审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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