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通信网法》 · 第32条之5
贵司是否需要依据韩国《信息通信网法》指定国内代理人?
《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和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简称“信息通信网法”),第32条之5
现行有效
在韩国没有营业所的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一旦满足施行令中的任意一项标准,就必须以书面形式指定国内代理人。标准分别是:总营业收入、信息通信服务营业收入,或在因违反该法已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事故的情况下收到媒体监管机构的资料要求。代理人的信息须在贵司网站或类似渠道公开。
| 适用对象 | 在韩国没有营业所的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 |
|---|---|
| 判断标准 | 满足3项中任一项 |
| 是否须由韩国法人担任代理人? | 否 |
| 代理人公示位置 | 网站或类似渠道 |
| 未指定的罚款(上限) | 2,000万韩元 |
| 韩文名称 | 정보통신망 이용촉진 및 정보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 |
| 其他名称 | 境内代理人、当地代表(국내대리인) |
谁必须指定国内代理人?
在韩国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且满足以下 任一 条件的企业:
- 上一年度(或上一会计年度)总营业收入达1万亿韩元以上
- 上一年度信息通信服务营业收入达100亿韩元以上
- 因违反该法已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损害信息通信服务使用安全性的事件或事故,并因此收到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的资料提交要求
数据如何计算?
- 总营业收入
-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按该年度平均汇率换算为韩元。
- 信息通信服务营业收入
- 上一年度来自信息通信服务的营业收入达100亿韩元以上。
- 监管机构途径
- 收到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的文件提交要求,也会触发该义务。前提是因违反该法已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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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必须由韩国法人担任代理人?
代理人须在韩国有地址或营业所。现行法律尚无必须优先选定韩国关联公司的规定。
代理人做什么,贵司负责什么?
| 代理人 | 贵司 |
|---|---|
| 提交监管机构要求的资料和文件 | 决定提交哪些资料,并确保其准确 |
| 接收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或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向其提出的要求 | 执行监管机构的决定 |
| 作为在韩联系人在贵司网站上公开 | 确保代理人的信息持续公开 |
代理人的过失视为贵司违规。因此,每项提交都须经您批准后才发出,每个步骤都有记录。法律立场由贵司的法律顾问决定。
必须公示什么,公示在哪里?
| 项目 | 代理人为公司时 |
|---|---|
| 名称 | 公司名称及其代表人 |
| 地址 | 在韩国的办公地址 |
| 电话 | 韩国电话号码 |
| 邮箱 | 联系邮箱 |
代理人的名称(法人的,为其名称及代表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必须全部在贵司网站或类似渠道公开。该法不要求向监管机构申报指定。
罚款是多少?
| 违规情形 | 上限 | 施行令规定的标准金额 |
|---|---|---|
| 未指定代理人 | 最高2,000万韩元 | 2,000万韩元 |
即将变化的内容
- 一项拟增加韩国关联公司规定和指定通报义务的法案,仍在委员会审议中,尚未成为法律。
《信息通信网法》第32条之5中文译文
中文由 KoreaAgent 根据韩国法令官方韩文原文翻译。 law.go.kr 上的韩文文本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版本。
第32条之5 (国内代理人的指定)
(1) 在国内没有住所或营业所的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等中,考虑用户数、销售额等因素符合总统令规定标准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指定代理下列事项的人(以下称“国内代理人”)。 1. 删除 <2020. 2. 4.> 2. 删除 <2020. 2. 4.> 3. 依据第64条第1款的相关物品、文件等的提交。
(2) 国内代理人应当为在国内有住所或营业所者。
(3) 依据第1款指定国内代理人时,应当在网站等公开下列全部事项。 1. 国内代理人的姓名(法人的,指其名称及代表人的姓名); 2. 国内代理人的住所(法人的,指营业所所在地)、电话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
(4) 国内代理人就第1款各项所列事项违反本法的,视为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等实施了该行为。
施行令第19条:适用门槛
(1) 法第32条之5第1款中“符合总统令规定标准者”,是指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人。 1. 上一年度(法人的,指上一事业年度)销售额为1万亿韩元以上者; 2. 信息通信服务领域上一年度(法人的,指上一事业年度)销售额为100亿韩元以上者; 3. 删除 <2020. 8. 4.> 4. 违反本法,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损害信息通信服务使用安全性的事件、事故,并依据法第64条第1款被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要求提交相关物品、文件等者。
(2) 第1款第1项及第2项所称销售额,以适用上一年度(法人的,指上一事业年度)平均汇率换算为韩元的金额为准。
KoreaAgent 如何执行
- 监管机构的要求在送达时即登记,并在4个工作小时内以译文提醒的形式发送给贵司的决策人
- 我们在期限前以韩语提交贵司批准的资料,并保留注明日期的发送记录
- 《信息通信网法》只赋予代理人面向监管机构的工作。用户仍会联系公开的代理人,因此我们会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引导其联系贵司的客服,或将信息转交贵司团队
一笔固定年费,覆盖所有适用于贵司的韩国法律。 获取报价
关于《信息通信网法》代理人规定的常见问题
《信息通信网法》代理人的核心职责是什么?
一项法定职责:提交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或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要求的资料和文件。法律允许这些监管机构直接向代理人提出要求。
如果不指定《信息通信网法》代理人,会怎样?
处最高2,000万韩元罚款,施行令也将该金额定为标准金额。
我们的韩国子公司必须担任《信息通信网法》代理人吗?
现行法律下不必:代理人只需在韩国有地址或营业所。拟增加韩国关联公司规定的法案仍在委员会审议中。
《信息通信网法》代理人负责处理用户投诉吗?
这不是法定职责。根据《信息通信网法》,代理人的职责是提交监管机构要求的资料。实际上,用户仍会联系公开的代理人。我们会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引导其联系贵司的客服,或将信息转交贵司团队。
100亿韩元的标准是否仅限于来自韩国的营业收入?
施行令所指的是信息通信服务领域的营业收入,条文本身并未写明“国内”,也未规定该数字的计算方式。如贵司接近该标准,请向法律顾问确认如何适用于贵司。
KoreaAgent 可以担任我们的《信息通信网法》代理人吗?
可以。代理人须在韩国有地址或营业所,且现行法律没有韩国关联公司规定。
相关问题
资料来源
- 《信息通信网法》第32条之5(指定、职责、公开) (韩文,官方文本)
- 《信息通信网法》第64条(资料提交要求) (韩文,官方文本)
- 《信息通信网法》第76条(罚款) (韩文,官方文本)
- 施行令第19条(标准) (韩文,官方文本)
- 《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和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英文译本 (仅供参考)
韩文名称:정보통신망 이용촉진 및 정보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由 Youngho Kim(KoreaAgent)根据 law.go.kr 上的韩文官方文本整理,该文本为权威版本。最后审阅: .